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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发展商永不违约 |
作者:冯晴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6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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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晴律师在代理梁某诉深圳某房地产公司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时,发现开发商所使用的格式合同中,有关发展商协作办证的条款,竟然是发展商“永不违约”的条款,而众多购房者直到败诉还蒙在鼓里。 该房屋买卖合同第十四条:甲方应在领取房地产《竣工验收证书》后的150天内通知乙方办证。发展商据此辩称其到现在尚未领取房地产《竣工验收证书》,故没通知办证不违约。这种荒谬的辩解如果得到法院的认可(可能性很大),则相当于认可“发展商永不违约”。猫腻在哪儿?原来何时应领取房地产《竣工验收证书》,翻遍合同都没有明确规定。根据该房屋买卖合同第七条:甲方须于2001年2月8日将本合同规定之验收合格的房地产交付乙方使用。这里的“验收合格”与领取房地产《竣工验收证书》是否等同?发展商又辩称不能等同。这就产生一种奇怪的现象,即发展商未竣工验收就交付使用,之后再不办《竣工验收证书》,不给购房者办房产证,却永不违约。购房者即使十年八年领不到证,都不能退房。这跟强买强卖其实没有什么不同!我们的法律到底是鼓励守约还是提倡违约?如果说在以前深圳法院要为深圳房地产业保驾护航,需牺牲小业主的利益去保护发展商,那么在2003年6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有明确规定的今天,如果还支持发展商这种辩解,那就无公正可言!令人担忧的是,法官可能宁愿机械地按发展商的圈套下判,而不愿承担独立判断的风险。除非待其购房受发展商愚弄时,才会亲身体会购房者的无奈! 冯晴律师认为,既然合同对发展商何时应领取房地产《竣工验收证书》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就应按法律规定推定应领取房地产《竣工验收证书》的时间,即交付房屋的时间。因为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7条)都是须经竣工验收才能交付使用的。在梁某一案中,发展商于2001年2月24日交付房屋。办证期限150天算到2001年7月24日届满。从届满次日至今已近两年,购房者梁某还没接到办证的通知。原因是发展商开庭时承认的“我们有涉及别的诉讼”“我们与人打了仲裁官司,没法搞竣工验收”造成的。言下之意,要小业主慢慢地陪着他走,一个也跑不掉。可购房者没有这样的义务。根据2003年6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上诉人已获得法定合同解除权。 购房的目的,在实物上是想获得占有房屋,在法律上则是想取得产权证。办不到证,合同的目的就达不到。因此,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还款。冯晴律师提醒在深圳置业投资的人士,张大眼睛看合同条款,别上当。如果发展商未经验收即交付,您有权拒绝领受。它迟迟不验收交楼,您受楼后要求它支付违约金。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出台后,发展商的日子其实也越来越不好过了。购房者只要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其实也不一定是弱者! 值得欣慰的是,冯律师承办的有关案件,在深圳中院二审时获得胜诉。法官支持了发展商违约的主张。这不是一个案件的胜诉,这是法律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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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 入:匿名 发布时间:2006-5-31 18:0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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