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深刻认识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大意义,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部署上来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为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质上就是政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属于意识形态范畴。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正经历着深刻的变革,政法队伍和政法工作必须适应现阶段形势要求,进一步明确执法指导思想,集中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坚持用正确的思想武装政法干警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这对于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政法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保持政法队伍永远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切实担负起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适应新时期政法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客观需要。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正处在难得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同时也处在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人民内部矛盾以及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尽快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妥善调处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利益纠纷,成为政法机关日益迫切的重大任务。社会管理、经济管理等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滋生和诱发违法犯罪的因素大量存在,政法机关防范、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任务长期而艰巨。敌对势力对我颠覆渗透的策略发生新变化,维护国家政治稳定、巩固国家政权的任务重大而艰巨。与此同时,随着人民群众民主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求日益增强,对政法机关公正执法的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应对新挑战、适应新要求,必须用科学、先进、正确的法治理念武装政法干警头脑,保证政法机关的执法指导思想和观念,始终符合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始终符合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提高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更好地履行职责,完成使命。 (二)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确保政法工作社会主义方向的客观需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社会各阶层的利益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在我国经济充满生机活力的同时,市场经济利益法则也影响着人们的人生观、价值观。在这种情况下,政法队伍难免会受到影响。政法干警思想上的任何偏差和动摇,都可能使执法目标和方向发生错误,使手中的执法权力被错用,影响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多年来,同国外法律制度和思想的接触,一方面使我们有效地借鉴吸收了其有益的成分,促进了我国立法和执法水平的提高。但另一方面,西方国家各种法治思想的消极影响也不可忽视。在执法实践中,有的简单套用外国的一些“法律术语”,造成执法思想和执法活动的混乱;有的不从我国国情出发,片面崇尚外国的法律思想和制度,主张全盘照搬照用。也有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企图打着依法治国的幌子否定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打着司法改革的旗号否定社会主义制度,利用个案炒作诋毁政法机关和政法队伍形象,企图在政法意识形态领域制造混乱和影响,以实现其政治图谋。 在警惕西方法治思想负面影响的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左”的以及封建思想残余的影响依然存在。有的改革创新意识不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研究不够;有的特权思想严重,群众观念和人权意识淡薄等。这些也是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相容的。 意识形态领域历来是敌对势力同我们激烈争夺的重要阵地。敌对势力要搞乱一个社会、颠覆一个政权,往往先从意识形态领域打开缺口,先从搞乱人们思想入手。对此,我们决不能掉以轻心,必须对政法意识形态领域存在的问题正本清源,用正确的法治理念统一政法干警的执法思想,牢牢掌握政法领域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坚定不移地坚持我国政法工作的社会主义政治方向。 (三)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解决执法工作现实问题,建设高素质政法队伍的客观需要。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坚持不懈地狠抓队伍建设,政法队伍的总体素质不断提高,政法干警为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应当看到,政法队伍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不作为,甚至执法犯法等现象,有的还相当严重。这些问题的存在,往往与一些政法干警执法理念出现偏差有直接关系。没有正确的执法理念,再好的制度在执法实践中也会被扭曲。解决现实工作中的问题,必须从思想教育入手,必须从根本上解决好权从何来、为谁掌权、为谁执法、如何执法等重大思想问题,引导广大政法干警在正确的执法理念指导下,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始终做到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 二、深刻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在领导全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伟大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提出了一系列正确的法治理念。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是先进的社会制度,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也一定是先进的法治理念,是真正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需要的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体现以下本质要求: 一是必须反映和坚持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符合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坚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坚持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坚持平等、自由、正义、效率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在的价值追求。 二是必须反映和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体现人民主权原则,确认人民的主体地位,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始终把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永恒的价值追求。 三是必须反映和坚持党的领导。在我国,共产党执政,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新中国法制建设的伟大成就,是在党的领导下取得的。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 四是必须反映和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马克思主义是我们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特别是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充分体现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思想道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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