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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的尴尬
作者:蔡福林  来源:中国律师网  点击数:1674
【字: 

  咨询,作为一种为社会提供知识、技术服务的手段,是一切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人员都可能遇到并希望认真做好的事情,法律咨询更是律师法律服务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法律咨询与其他任何一种专业技术知识的咨询服务的不同之处是在我们所处的这个国度里,法律咨询成了最不确定的东西。

  本来,法律应当是能够为人们遇到的涉诉问题及可能出现的结果提供最有把握最可靠最确定预期的一种专业知识,而且这在法制的国度里是天经地义、自然而然的事情,就好象它们的判决会自然能够得到执行,不可能在法律领域探讨判决“执行难”一样,法律咨询在这种环境中只要前提和条件确定,给出的结果必然肯定。因为法律具有预期性就是人们崇敬法律信任法律依赖法律的根本所在,也是判决能够得到自然执行的原因所在,因而在这样的国度里法律界不会挖空心思讨论判决怎样才能得到执行或如何制定《强制执行法》。据说当这样的问题提到国际法律研讨会上时法学家们感到很不能理解,在他们的国家里人们遇到法律问题只会去找法院,相信法律和法官会给予他一个满意结果,不会去千方百计托人情拉关系去找“当官的”干预写条子打电话以图达到不可告人之目的,在我们这里,有些人通过这种途径达到了不应当达到的目的后,最终反过头来又大骂法律法院和法官。当然,在法制的国度里不曾听说总统总理州长县长什么“当官的”给法院打电话批条子之类的事情,法院和法官能够独立开展审判活动,法律和判决能够得到普遍的遵守和执行,法官绝对不会专程登门为公司或公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律师的咨询只要按照法律规定提供其结果就不会有太大的出入。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提供法律咨询可就不象前述那样确切和肯定,不论你是专家教授还是职业律师,谁也不敢根据法律和当事人有证据证实的事实提供非常肯定结果的法律预期,如果有敢拍着自己的胸脯说没问题或保证结果的话,我只能说他不是吹牛就是有自以为是的某种依赖。但我已经说过由于法律以外影响法律结果不可预则的因素太多太多,人外有人天外有天官外有官,加之我们虽然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度,但由于终审之外还有申诉,而且还有检察机关的抗诉人大的监督等等规定,判决的结果有时候总是在不确定之中,如果这些制度都是将真真错案件纠正倒无可厚非,可问题往往是某些官僚利用自己的权力和这一制度,为某些法人和个人的目的任意干预生效的判决,让本来正确的判决被错误的启动了失效的程序,案件经过8、9年甚至10多年的折腾之后又回到了原点,在这些已发的干预中,如果是公民个人的案件不是证人死了就是当事人已不在世,是公司法人的案件有些当事人不是被撤消就是被注销或破产,当然这也许就是某些官僚干预的目的所在,但法律的威信和判决的尊严早已落满了尘垢,不再让经历过十年八年的人相信它了。国人有言“中国的法律就是橡皮筋”,除了说在审判阶段的人为因素导致左右摇摆不定和是非不明外,某些法定的程序也促使了应该确定的结果总是在不法预料的变化之中不无关系。对此,作为法律人,我无言以对。当然,让所有为社会提供法律咨询的律师感到无言以对的应当是咨询的尴尬。

  无论我们的内心有多少难于言说的尴尬,好在社会并没有将这种不可预期的法律视为自己解决问题唯一途径,他们在尽其所能的玩弄它嘲笑它病垢它甚至唾弃它,就象“当官的”耍弄它一样。在企业作法律顾问的人更知道法律在无论是国有还是私有企业经营者眼里是什么东西,他们说如果按照你们搞法律人的说法这也违法那也是法律不允许的,我们什么也别干了,你以前说不能干的事我们就干了,不是照样赚到钱也没有什么法律后果吗?诚然,现实社会里法律顾问和企业经营者在决策方案咨询和提供服务的搏弈中,胜者的大多数是企业的经营者。

  这就是我们法律的悲哀,也是法律人的悲哀,更是作律师的悲哀!


录 入:admin 发布时间:2006-6-4 13:5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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