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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同案异判的背后
作者:包万平   来源:中国律师网  点击数:1732
【字: 

  社会处于转型时期,深藏的矛盾将会介助于社会变迁而通过不同的形式表现出来。反映在法律生活中,同案异判已在我国成了见多不怪的事情。前些时日,山东省三地法院作出三种迥然不同的判决,当事人的手里拿到了五份判决书(可见《法律与生活》2004.8下半月)。福建法院将一交通肇事案审了七年判了八次,案件从简单到复杂,又从复杂到简单,犯罪嫌疑人经历了从生到死,从死到生的煎熬(见《中国律师》2004.8)。法律在人们心目中本以不高的地位大打折扣,法律的权威受到了人们的质疑。到底是什么因素使这些案件如此难产呢? 
  
  究其原因,便会发现同案异判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一些非法律因素作怪的结果。其一,地方利益保护。法院的财政、人事等都掌握在地方行政机关的手里,一些法院也就成了“地方”办的法院。在审判、执行案件中时便会很自然地转向保护本地当事人的利益,从而忽视全局利益,损害法治的统一。虽然宪法已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的干涉,但一些地方机关、领导对案件批条子、作指示,严重影响法院的独立审判。最终形成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局面。其二,审判人员的业务能力不强。由于历史、经济等原因,造成法科学生不愿进法院,退伍军人进法院的奇怪现象。这种情况在基层法院更为普遍。这样一来,很多没有经过专门法律教育的人员进入课法院系统,他们因缺乏特有法律思维的训练,对法律的理解只停留在法条文义的层面上,素质不高、专业不强也在所难免。很多学者或普遍民众对司法人员职业道德素质低下,滥用司法权力的现象称为“司法腐败”。笔者认为这是业务素质不高的表现,他们缺乏对法的精神、法律真谛的理会,没有把法律作为法律人行为的准则,必然经不住诱惑,抵抗不住干预是情理中的事。虽然目前推行的司法统一考试对于提高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有一定帮助,但情况仍不能令人乐观。其三,制度仍有欠缺。我国法律制度已基本趋于完善,不可否认许多制度还没有法律的规定,或已有规定而过于笼统以致无法执行,或虽有规定但相互间存在冲突。特别是我国属于一个国家两大法系四个法域的国家,立法权分布广泛,变通规则大量存在的情况下,让法律实现同案同判的确有点困难。 
  
  随着社会的进步,包括法律在内的各项制度日益健全,法律教育和司法考试已得到了社会的重视,这对审判人员抵抗干预,实现独立判、维护正义有很大作用。因此,笔者满怀信心地认为同案同判的实现是能够实现的。


录 入:admin 发布时间:2006-6-4 13:5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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