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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责任有三层含义
作者:匿名  来源:网摘  点击数:2577
【字: 

新法76条对该责任的意思可分为3个层次,第一层次是驾驶人唯一的免责条件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主观上存在撞车的故意,如果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不是主观上存在故意,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司机都应当承担责任;第二层次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失的,可以减轻司机的责任;第三层次的意思是如果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失,则司机承担的是全部责任。


  2004年5月,在菜户营桥附近,曹志秀夫妇由北向南横穿主路时被一辆行使中的车撞到,曹志秀被撞死。行人非法横穿主路,司机该不该赔钱?这一案件引起无数争议,中级法院经终审判决,判令司机赔偿人民币约10万元。法律依据是2004年5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下称新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对于驾驶人在无过错情况下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争议颇大,大多数人认为,司机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也就是通俗所说的“撞了白撞”),也有不少人质疑新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的正确性,在此,我对新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及第2款的规定,发表一点个人意见:

  我觉得,针对上述案件,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驾驶人在无过错的情况下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即撞了是否白撞)?新法规定驾驶人在无过错情况下承担责任是否正确?

  关于无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大意是在当事人没有主观过错的情况下,须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新法76条对该责任的意思可分为3个层次,第一层次是驾驶人唯一的免责条件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主观上存在撞车的故意,如果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不是主观上存在故意,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司机都应当承担责任;第二层次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失的,可以减轻司机的责任;第三层次的意思是如果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失,则司机承担的是全部责任。

  对于无过错责任,我国民法也有相关的规定,例如《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新法第76条的规定与该条颇为相似,76条第2款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无过错责任属于民法理论范畴中过错责任、公平责任、过错推定等众多归责原则之一,新法第76条通过立法的方式确立了这一原则,该原则并没有和《民法通则》所确立的基原则构成冲突,相对于《民法通则》关于侵权的法律原则的规定来说,新法属于特别法,处于优先适用的地位。所以作为一个法律原则来说,无过错原则的确立,在立法技术的层面上来说,并没有过多可以非议的。

  关于无过错责任在法理中的价值取舍

  驾驶人在无过错的情况下须承担责任?这或多或少让朴素的公民们难以理解,它体现在法律上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确立,而体现在法理上是更深层次的,法的价值位阶的选择问题。当出现了自由、公平正义、和秩序三者相冲突时,当出现了被撞的人的生命自由、无过错司机的反映公平正义的合法财产不受剥夺、和社会稳定的秩序三者相冲突时,立法者或者说法律应当做何选择呢?是应当优先照顾被撞者的生命自由,让他得到更优先的保护,还是保护司机的合法的财产权,让它不受剥夺从而体现人与人之间的公平正义,还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秩序通过法律的手段调节交通违章的问题呢?这是一个自有法律开始一直争议至今的问题,但随着社会的发展,随着对公民生命的重视,价值位阶的排序为自由高于公平正义,公平正义高于秩序,这是一个日趋统一的趋势。了解了这个问题我们就不难理解在法律范畴中立法者们为何选择无过错责任这一法律归责原则。

  关于现实中终审法院判赔10万的问题

  二审法院判赔了10万,其中赔偿的数额多少,是具体案情与法官自由心证的结合,我们对此不做讨论,但依据新法76条的规定判令赔偿,我觉得是无可厚非的。事实上被撞死了的人是有过错的,过错就在于他违章横穿主路,但他所付出的是生命的代价,如果因为一个道路违章的过错,就要求他承担付出生命的所有责任,我觉得这个责任的承担似乎太过沉重了一些。从法官的角度来说,他们在遵从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找了一个平衡点,希望双方都能接受,虽然终审判决对双方来说都是不够完美的,双方都表示遗憾,但也接受了这样的判决,毕竟很多事情不可能双方都觉得完美。对于驾驶人虽然赔了10万块钱心里不服,但毕竟活着的人还能赚钱,赔了的钱也就当作对死者的安慰吧。

  综上,从法律的角度分析,我认为新法76条的规定符合法理、符合社会实际又具有一定的前瞻性,这样的立法是值得肯定的。



录 入:admin 发布时间:2006-6-1 17: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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