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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道德的地产商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
作者:王比学 来源:网摘 点击数:17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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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的建设部等九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15条具体措施,目的是控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真正解决普通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
当前,在房地产开发、交易中,有的开发商利用虚假宣传、内部认购、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手段,误导居民提前消费、盲目投资。如:分期销售,化整为零,开盘时,只拿出一小部分房子来卖,等过一阵再拿出一批,造成“物以稀为贵”的假象,人为控制房地产市场的供应量;通过签订虚假的购房意向合同,将较好的房源保留起来,行情好时再销售。
一些地方不注重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信息不公开、不透明,正面引导不够。对此,《意见》要求各级城市人民政府,要抓紧开展住房状况调查,全面掌握当地住房总量、结构、居住条件、消费特征等信息,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增强房地产市场信息透明度;完善市场监测分析工作机制,统计和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定期公布市场供求和房价情况,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市场供求信息。
这些只是一些行政措施,缺乏法律的强制力。要想下狠心整治房地产市场的欺诈行为,法律不能缺位。
对于房产市场中的种种欺骗行为,人们总是说“地产商在撒谎”,“地产商不道德”,很少有人说这些地产商的行为违法了,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说到底,房地产市场中的欺诈行为,其实就是一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种在房地产市场利用信息操纵进行欺诈,在某种程度上,比股市上的黑幕操纵更严重。受害者是广大购房者,其数量远远大于股民。
对由于市场操纵、投机炒作等手段所引起的房地产价格虚高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采取刑法的调整手段,用类似处理操纵证券市场罪等刑罚手段,对进行房地产市场操纵、投机炒作等单位和个人进行惩罚。
《刑法》在“扰乱市场秩序罪”一章中,对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扰乱证券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有明确的处罚规定。《刑法》虽然对于房地产市场的欺诈行为,没有做出明文规定,但笔者认为可将其视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3款“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来处理。
在依法打击的同时,还要建立房地产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由国家有关部门出台规章,明确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的义务主体,明确哪些信息需要披露。同时,也要规定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的监督制度,在具体的监督方法上,既要确定监督的主体,又要规定监督的内容。
只有这样多管齐下,才能还百姓一个真实的房产数据。
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必须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约束房地产市场的欺诈行为,给行政手段以强有力的补充。提高房屋交易的透明度,最终还得由司法介入来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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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 入:admin 发布时间:2006-6-2 1:3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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