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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凯案例|公司逃避债务,追加股东还款,杨曌律师执行有道

信凯案例|公司逃避债务,追加股东还款,杨曌律师执行有道

在商业活动中,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股东通常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当公司利用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法律赋予了债权人穿透公司面纱、追究股东责任的权利。北京信凯律师事务所的杨曌律师近期代理的一起执行案件,正是这一法律原则的生动实践,通过精准的法律策略和高效的执行手段,成功为公司债权人追回了欠款。

本案中,债权人A公司因与B公司的一笔货物买卖合同纠纷胜诉,但进入执行程序后,发现B公司名下已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俨然成为一个“空壳”。B公司经营异常,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似乎早已为逃避债务做好了准备。面对执行僵局,A公司委托杨曌律师寻求突破。

杨曌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并未局限于对B公司本身财产的查找。他们深入调查了B公司的工商内档、银行流水、历年审计报告及关联交易记录。调查发现,B公司的唯一股东C某在公司债务形成后,存在抽逃注册资金、与公司财产混同、以及通过关联交易无偿转移公司资产的重大嫌疑。例如,有证据显示,B公司在收到A公司货款后不久,便将大笔资金以“往来款”名义转入C某个人控制的另一家关联公司账户,且无法说明合理商业理由。

基于扎实的调查取证,杨曌律师认为,股东C某的行为已构成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A公司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条款,债权人可以请求在执行程序中,追加滥用权利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其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杨曌律师代理A公司向执行法院正式提交了《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并附上了详实的证据链,充分论证了股东C某抽逃出资、财产混同、逃避债务的事实。法院经审查后,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裁定追加股东C某为本案被执行人,要求其对B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定生效后,执行矛头直指股东C某的个人财产。杨曌律师团队迅速协调执行法院,对C某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进行了查控,并依法采取了冻结、查封措施。在法律强大的威慑力和可供执行财产被控制的双重压力下,一直避而不见的股东C某终于主动现身,与A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支付了全部欠款及迟延履行利息,本案得以圆满执结。

律师点评与启示

杨曌律师指出,本案的成功关键在于两点:一是“穿透式”调查。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无财产时,不能轻易放弃,而应深入探究其股东是否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滥用控制权掏空公司等违法行为。二是精准适用法律。熟练运用《公司法》中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并结合执行程序的追加规定,将责任链条从“空壳公司”延伸至有过错的股东个人,从而打开执行局面。

此案也为广大债权人提供了重要启示:在与公司发生经济往来时,应注意审查其股东背景和信用状况;一旦发生纠纷并胜诉后遇到执行难,应积极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探索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可能性,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让企图“金蝉脱壳”的失信股东无处可逃。信凯律师事务所杨曌律师团队凭借其精湛的业务能力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再次证明了在法律框架内,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能够得到有力保障。

更新时间:2025-12-14 19: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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